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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迹公布!西安高风险区有调整;陕西一地方舱医院已启用开设1500张床位

admin6个月前 (09-26)西安厂房信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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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轨迹公布!西安高风险区有调整;陕西一地方舱医院已启用,开设1500张床位

  11月20日0-24时,西安市新增180例感染者(5例确诊病例,175例无症状感染者)。其中,4例为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119例在集中隔离中发现,6例在高风险区筛查中发现,29例在居家隔离中发现,8例为外省返回人员(落地检发现1例,集中隔离发现4例,居家隔离发现2例,外省输入协查发现1例),2例在闭环管理人员中发现,12例在社区筛查中发现,经初步流调,病例在隔离管控前涉及的主要活动轨迹为:

  15路公交车(昆明路十三号桥-韩森寨)

  15路公交车(韩森寨-昆明路十三号桥)

  泾渭2号线(车城花园北门-凤城十路)

  地铁2号线号线(运动公园-北大街-玉祥门)

  G3182次列车(兰州西站-西安北站)

  精典四季花园7号楼(电子正街26号)

  西安市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朱雀大街21号朱雀云天大厦)

  韩森寨装饰家居城(万寿中路50号)

  尚德路257号院(解放门街道西六路社区)

  秦龙泉小区3号楼(三桥阿房四路7号)

  刘大饼香辣土豆片夹馍(吾悦广场店)

  西北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辛家庙西村北二环133号)

  人人乐超市(民经一路与凤城九路交叉口)

  三官庙村(东方红村)62号3楼(朱宏路辅路与凤城十路交叉口西300米)

  华宇时间城7号楼(北三环与龙朔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50米)

  香格里拉尚城30号楼(昭远门路2398号)

  老洼滩社区30号楼(未央湖街道)

  长乐东苑C区(西安北站南广场东1000米)

  红樱桃幼儿园(文体路1号五龙汤花园小区)

  髙汤羊杂店(汉都新苑小区A区门口西)

  宏府白鹭湾东区(柴家什字88号)

  大观园市场童装店(兴中路与工农路交叉口西南角)

  旭景名园小区9号楼(劳动南路128号)

  汉城一号D区8号楼(城西枣园路与汉城北路交会处(城西客运站斜对面)

  陕西顺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汉城北路29号)

  万科金色悦城(阿房路与枣园西路交叉口东北侧)

  鼎新公寓二号楼(凤城一路东段209号)

  首创国际城20号楼(北三环一方中港国际东侧约230米)

  皇子坡社区2号楼(航天西路与皇子坡路交叉口西北320米)

  达乐然优鲜生活超市(航天西路与飞天路路口东南角)

  荣德棕榈阳光(浐灞二路2008号)

  东城一小五星分校(半引路与韩森路十字向南300米)

  柳园小区(柳新路与电厂东路交叉口北100米)

  东城新一家小区(柳莺路与灞丰一路交叉口西北方向150米)

  造纸网厂二厂小区(纺建路与纺织城西街交叉路口往东约110米)

  阳光托管(五星公寓北区3号楼2单元1楼东户)

  根据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风险区调整标准,经市、区(县)专家研判,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自2022年11月21日23时起:

  1.新城区胡家庙街道长缨东社区长缨东路141-1号长缨小区1号楼;

  2.新城区中山门街道群策巷社区群策巷小区2号楼4单元;

  3.新城区胡家庙街道碧翠锦华社区紫昕花庭小区3号楼;

  4.新城区胡家庙街道碧翠锦华社区恒基碧翠锦华小区3号楼;

  5.新城区胡家庙街道唐韵社区东站路含光静里1号楼2单元;

  6.碑林区张家村街道太白社区大学南路164号院;

  7.莲湖区北关街道龙首西南社区文景南路9号上和城3号楼1单元;

  8.莲湖区西关街道八家巷社区八佳路12号1号楼;

  9.莲湖区枣园街道三民社区万科金色悦城1号楼四单元;

  10.莲湖区枣园街道三民社区万科金色悦城公租房16号楼;

  11.莲湖区枣园街道三民社区万科金色悦城19号楼一、二、三单元;

  12.莲湖区枣园街道莱茵社区莱茵小城小区19号楼;

  13.莲湖区枣园街道莱茵社区莱茵小城小区13号楼3单元;

  14.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化工坊社区焦化嘉苑小区2号楼2单元;

  15.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化工坊社区焦化嘉苑小区3号楼;

  16.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化工坊社区西化南区15号楼1单元;

  17.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化工坊社区焦化厂老南区1号院2号楼4单元;

  18.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启迪社区交大南洋时代公寓;

  19.雁塔区漳浒寨街道丈八北路236号民房;

  20.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化工坊社区爱西华庭E座;

  21.灞桥区灞桥街道铜人塬村吕家堡140至145号;

  22.灞桥区席王街道新医村草滩105号所在巷道;

  23.灞桥区席王街道梁家街村尚东城北区8号楼3单元;

  24.灞桥区纺织城街道四棉社区和谐小区9号1单元;

  25.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凤城庭院社区凤城庭院小区4号楼1单元;

  26.未央区汉城街道蔡家社区世茂都小区6号楼2单元;

  27.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方红村(11月14日划定的高风险区未央区汉城街道三官庙村北三巷并入此新划定的高风险区);

  28.未央区张家堡街道文景社区凤城五路明珠花园10号楼;

  30.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蔺高村灵通彩钢厂向北一百米厂房;

  31.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阿房宫村府东寨自然村47号付1号(55号对面)所在巷子;

  32.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建章宫社区怡馨家园3排;

  33.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三桥街社区建新小区2号楼;

  34.高新区丈八街道南窑头社区22排1号楼;

  35.高新区唐延路禾盛京广中心D座;

  36.高新区丈八街道枫叶惠仁社区枫林意树小区3号楼2单元;

  39.经开区中南春溪集6号楼2单元;

  40.经开区中南春溪集20号楼1单元;

  41.经开区中南春溪集7号楼2单元;

  42.经开区中南春溪集8号楼1单元;

  43.经开区中南春溪集9号楼2单元;

  44.浐灞生态区商贸产业园玄武东路社区翠屏湾一期12号楼;

  45.航天基地六院社区天沁园572栋1单元。

  同时,将以下36个高风险区降为低风险区

  1.莲湖区红庙坡街道大兴东路社区星火路42号3号楼1单元;

  2.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徐家庄村243号、244号院;

  3.雁塔区等驾坡街道鑫龙天然居社区鑫龙天然居小区二期4号楼;

  4.雁塔区漳浒寨街道化工坊社区西化北区3号楼4单元;

  5.灞桥区红旗街道半坡社区电力西院小区西1号楼;

  6.灞桥区十里铺街道金裕社区金裕青青家园东区31号楼;

  7.灞桥区席王街道梁家街老村7组1排西南2号;

  8.未央区汉城街道蔡家社区世融嘉境小区3号楼;

  9.未央区大明宫街道先锋社区先锋花园北区2号楼;

  10.未央区汉城街道玉丰村南玉丰南巷中段;

  11.未央区大明宫街道泰和居小区27号楼;

  12.未央区未央湖街道长庆湖滨花园35号楼1单元;

  13.未央区汉城街道郭家社区世融嘉轩小区6号楼2单元;

  14.高陵区耿镇街道王家滩村四组;

  15.高陵区耿镇街道王家滩村十组;

  16.长安区韦曲街道圣和家园靖宁小区6号楼、12号楼;

  17.长安区杜曲街道新樊村瓜彰路以西、中心街以南、上源路以东、砖厂以北区域;

  18.长安区韦曲街道长乐社区美林家园小区2号楼;

  19.临潼区西泉街道麦王村河上组;

  20.临潼区骊山街道开发区社区桃苑北区12号楼;

  21.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阿房一路社区海伦春天小区13号楼;

  22.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上林街道国润城社区国润城26号楼2单元;

  23.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北沙口村紫境城小区26号楼;

  24.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街道北常社区启航佳境小区1号楼(独栋);

  25.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西户路社区时代华城嘉汇华庭小区1号楼4单元;

  26.高新区丈八街道枫林绿洲社区建邦华庭小区7号楼1单元;

  27.经开区雨润•星雨华府小区17号楼1单元;

  28.经开区恒大国际城小区2号楼1单元;

  29.经开区星雨华府小区13号楼2单元;

  30.经开区阿基米德小区2号楼2单元;

  31.曲江新区曲江中心社区风景线.浐灞生态区总部产业园浐灞一路社区中海尚城小区3号楼;

  33.浐灞生态区商贸产业园龙湖香醍社区荣德棕榈湾小区1号楼4单元;

  34.浐灞生态区雁鸣产业园馨悦社区雁鸣家园7号楼;

  35.国际港务区新合街道滋三村三组东街;

  36.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红光路社区石桥庭苑小区3单元。

  调整后,西安市共有高风险区252个。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泾河新城,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除高风险区外,为低风险区。

  11月21日,记者从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30场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日,全市报告新增本土确诊病例6例,无症状感染者365例。今日有4例转阴病例出院,所有住院患者病情平稳,未有重症患者。

  当前,疫情形势复杂严峻,本轮新冠病毒传播速度更快、传染力更高、潜伏期更短、隐匿性更强,特别是榆阳区的疫情仍处于高位发展期,社会面存在一定传播风险,20日新增高风险区44个,新增和调整后,榆阳区共有高风险区153个。

  为了保障疫情期间居民群众的正常医疗救治,我市头部时间向社会公布了榆林中心城区各医疗机构的医院总值班、急诊接诊电话,畅通了广大市民的就医途径。对于孕产妇、急诊手术、血液透析、卒中、胸痛、恶性肿瘤等危急重症患者的医疗需求,由市120急救指挥调度中心调配救护车,头部时间转送医院。同时为解决集中隔离点、高风险区等重点区域的就医难问题,按照“就近、就急、就专业、就需求”的原则,依托社区做好慢性病患者、透析患者、肿瘤放化疗患者、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摸排,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重点人群“应排尽排、应收尽收、应治尽治”。提供急诊服务的所有医疗机构,在急诊抢救室、手术室、病房等场所规范设置了缓冲区和过渡病房,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诊疗规范,对急危重症和需要规律性诊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同时为做好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医疗救治工作,根据疫情形势,榆林市分阶段分梯次启用了医疗救治资源,市定点医院重点接诊儿童、孕妇、老人和有基础疾病史的患者,方舱医院集中收治轻症和无症状感染者,目前已启用榆林市方舱医院,开设床位1500张,各医疗机构和支援队伍及救治梯队已全部到位,医疗防护物资供应充足。新改建的1500张床位的方舱医院也做好了各项准备工作,可以随时投入使用。

  11月21日,陕西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专家王兵提示公众:“疫情防控没有局外人,对于每一位市民来说,都要落实个人责任,做好自己健康的头部责任人。”

  据王兵介绍,近期我省某市通报了3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件:

  ■11月6日,刘某一行4人从外地自驾车返陕后,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刘某等人与亲属走动、聚餐,家人外出购物,后经核酸检测本人及亲属、邻居多人为阳性,造成严重的疫情传播风险。

  ■11月11日,宋某由家人自驾车从省外返陕,宋某从高速公路出站时,未如实提供行程信息,未通过小程序报备,未向所在村组报备,回家后与家人共同居住,家人多次外出购物,后经核酸检测本人及亲属多人为阳性,造成严重的疫情传播风险。

  ■11月14日,王某从省外乘火车入陕,落地后当晚搭乘顺风车在高速出口匝道停车,翻越高速公路护栏由家人接回,16日社区摸排后集中隔离,核酸检测为阳性,存在疫情传播风险。

  上述人员不严格遵守居家健康监测疫情防控规定,隐瞒行程,未落实落地检,不主动报备,不积极落实“三天两检四不”倡导,导致居住的村落、相关商场超市临时封控,给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王兵说,个人或单位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可能会承担以下后果:

  ,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者;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开展体温监测、不按规定“扫码亮码”者,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定,擅自外出、聚集。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3、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疫情防控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不按规定报告,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4、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

  作;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寻衅滋事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6、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在各类场所中发现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在原地等候处置,遵守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规定的。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7、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违规接触其他人员

  ,或者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范严格居家健康监测,非必要进行外出活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组织、参加打麻将、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8、故意编造、传播疫情有关的谣言

  ,谎报疫情、警情。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9、故意泄露、传播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

  人、病原携带者个人隐私。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10、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药店或者个人等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进口、销售、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11、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用品、药品或涉及民生的物品。

  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榆林榆阳区一网民发布

  11月21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一网民张某在今日头条发布“榆林全城紧急通知”的虚假信息,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张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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